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GB 10458-89
荞麦
Buck wheat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荞麦的分类、质量指标、检验方法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收购、销售、调拨、储存、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荞麦。
2 引用标准
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
GB 5491 粮食、油料检验 扦样、分样法
GB 5492 粮食、油料检验 色泽、气味、口味鉴定法
GB 5494 粮食、油料检验 杂质、不完善粒检验法
GB 5497 粮食、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
GB 5498 粮食、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
3 名词术语
3.1 容重:荞麦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,以g/l表示。
3.2 不完善粒: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,包括以下几种:
3.2.1 虫蚀粒:被虫蛀蚀,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。
3.2.2 破损粒:脱掉果皮的完整子实及籽粒压扁、破碎伤及胚乳的颗粒。
3.2.3 霉变粒:粒面生霉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。
3.2.4 病斑粒:粒面带有病斑并伤及胚乳的颗粒。
3.2.5 生芽粒: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。
3.3 苦荞:比正常荞麦粒小,棱角钝、粒色灰暗、无光泽、料面粗糙、皮层不易脱落。
3.4 杂质: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,包括下列几种:
3.4.1 筛下物:通过直径2.5mm圆孔筛的物质。
3.4.2 矿物质:砂石、煤渣、砖瓦块、金属物等。
3.4.3 其他杂质:无食用价值的荞麦粒、异种粮粒、鼠、鸟粪便及其他物质。
3.5 色泽气味:一批荞麦固有的色泽气味。
4 分类
根据荞麦的颗粒大小,分为两类:
4.1 大粒荞麦,也称为大棱荞麦。留存在5.0mm圆孔筛上部分在5.0%以下(含5.0%)者,其粒色多为灰褐色和黑褐色。
4.2 小粒荞麦,也称小棱荞麦。留存在5.0mm圆孔筛上部分在5.0%以下(含5.0%)者,其粒色多为灰褐色和黑褐色。
5 质量指标
5.1 各类荞麦按容重分等,等级指标及其他指标见下表:
容重,g/l
|
不完善粒%
|
苦荞%
|
杂质,%
|
水分%
|
色泽气味
|
等级
|
最低指标
|
总量
|
矿物质
|
大粒
|
小粒
|
荞麦
|
荞麦
|
3.0
|
2.0
|
1.5
|
0.2
|
14.5
|
正常
|
1
|
640
|
680
|
2
|
625
|
665
|
3
|
610
|
650
|
4
|
595
|
635
|
5
|
580
|
620
|
5.2 各类荞麦以三等为计价基础。低于五等的为等外荞麦。
5.3 实行全项目增减价的容重以大粒620g/l,小粒660g/l为基础指标。大粒荞麦容重高于670g/l、小粒荞麦容重高于710g/l的不再增价。
5.4 卫生指标根据要求按 GB 2715执行。
5.5 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6 检验方法
6.1 扦样、分样:按 GB 5491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6.2 容重测定:按 GB 5498的规定执行。
6.3 杂质、不完善粒测定:按GB 5494的规定执行。
6.4 水分测定:按GB 5497的规定执行。
6.5 色泽、气味测定:按GB 5492 的规定执行。
6.6 大、小粒测定
6.6.1 仪器和用具
6.6.1.1 天平,感量0.1g
6.6.1.2 容物选筛;
6.6.1.3 电动筛选器;
6.6.1.4 分样器分样板;
6.6.1.5 分析盘、镊子等。
6.6.2 试样的制备
将扦取的样品拣出大型杂质,再经2.5mm圆孔筛过筛,取筛上物备用。
6.6.3 操作步骤
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取制备好的样品约200g,称重后放于直径5.0mml圆孔筛上,按GB
5494杂质筛选法用电动筛选器或手筛法进行筛选,然后称量留存5.0mm的圆孔筛上的荞麦重量
6.6.4 结果计算
计算公式
式中:X---大粒(或小粒),%;
W1---留存5.0mm圆孔筛上荞麦重量,g;
W---式样重量,g。
6.6. 允许差和结果表示
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.5%,求其平均数,即为检检验结果,保留小数点后第一位。
6.7 苦荞含量测定
6.7.1 仪器和用具同6.6.1。
6.7.2 试样的制备同6.6.2。
6.7.3 操作步骤
用分样器或四分法分取制备好的样品约50g,称重后置于分析盘中,用镊子拣出苦荞,称重,计算其百分率。
6.7.4 结果计算
计算公式:
式中:X---苦荞含量,%;
W1---苦荞重量,g;
W---试样重量,g。
6.7.5 允许差和结果表示
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.5%,求其平均数,即为检验结果,保留小数点后第一位。
7 包装、运输和储存
荞麦的包装、运输和储存,必须符合保质、保量、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,严防污染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、河北省粮食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贵生、王志道、杨爱华、武秀峰、张国贤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-03-09 批准 1989-10-01 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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